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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去年九月十日入职,这符合劳动法吗?

发布时间:2026-03-2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公司九月份没给您交社保的情况,可能会给您带来一些法律风险,以下为您举例说明。1、诉讼时效风险:如果您知道公司未给您缴纳九月份社保后,在一年内没有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就可能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导致您的权益无法通过仲裁途径得到保护。例如,您去年九月入职,若到今年十月之后才想起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就可能因超过时效而被驳回仲裁请求。2、社保待遇损失风险:由于公司未缴纳九月份社保,您在九月份若发生医疗费用等情况,将无法享受社保报销待遇,这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比如,您在去年九月份生病住院,产生了一笔医疗费用,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这笔费用就需要您自己全额承担,无法通过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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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后公司九月份未交社保的问题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可能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延迟缴纳社保:如果公司与您协商一致,约定延迟缴纳九月份社保,比如双方书面约定在十月份一并缴纳,但这种协商一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损害您的合法权益。若该协商违反了社保法关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公司仍需承担补缴责任。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有些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自愿向公司提出放弃缴纳社保,甚至签订相关书面声明。但需要明确的是,社保是国家强制缴纳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您缴纳社保,仍需依法为您补缴九月份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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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公司九月份没给您交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您于去年九月十日入职,用工之日即为九月十日,从该日起算三十日内,公司就应当为您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九月份包含了您入职后的三十日期间,公司未缴纳九月份社保,显然没有在法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因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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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公司九月份没给您交社保的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合法。公司九月份不给您交社保不合法。如果或若存在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公司未在您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九月份社保的情况,那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公司九月份没给您交社保的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合法。公司九月份不给您交社保不合法。如果或若存在您去年九月十日入职,公司未在您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九月份社保的情况,那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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